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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是什麽?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模範履行葉楓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平誠信,具有社會公信力;

5.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