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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李三集團的企業文化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壹審法院對證據的采納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用以證明徐鵬飛於2009年2月23日向莫裏斯酒店支付用餐預付款2萬元,要求莫裏斯酒店返還。由於李三集團是管理莫利斯酒店的公司,李三集團應對上述債務的返還承擔連帶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裏斯酒店質證,對該收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非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中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他沒有吃飯,他應該依法向我們公司索賠。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確認。即使證據屬實,也不能反映李三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認證。李三集團質證,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司無關。我公司不直接收取相關資金,李三集團和莫裏斯酒店經濟獨立。陳述的質證意見與莫裏斯酒店相同。中德美質證,與我司無關。

壹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真實、合法、相關,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解釋的真實性和證明的有效性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確定。收據上記錄的日期是65438+2月65438+2009年3月,顯示付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據的理由是“餐飲預付款”,並蓋有“青島李三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內容為:“青島李三中德美水務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專門從事供水設備的生產和經營,李三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上面蓋有李三集團和中德美公司的印章。

2.徐鵬飛提交了壹份華夏銀行的交易明細,用以證明徐鵬飛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平均工資為3371元。李三集團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稱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說,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是銀行往來明細中記錄的實付工資加上每個月扣除的獎勵前工資,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合計為3371元。

壹審法院認為,該證據真實、合法、相關,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徐鵬飛提交了三十三份獲獎證書,用以證明徐鵬飛在李三集團工作期間,李三集團克扣徐鵬飛工資19389元。李三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經過法庭確認。即使證據屬實,也不能證明這部分錢是從徐鵬飛的工資中扣繳的。從證據內容可以看出,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完成合同期且連續工作滿20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無效。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工作不到20年,已經離職,我公司不應該支付這筆費用。李三集團在審理後未提交實施意見。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稱證據與其無關。關於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表示,預獎勵是按照應付工資的壹定比例扣除的,是工資的壹部分;李三集團表示,預獎勵是按照應付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算的,本質是壹種有條件的獎金。經壹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其並未主張將預收報酬返還給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的權利。庭審結束後,李三集團未提交對證據真實性的執行意見。

壹審法院認為,該證據真實、合法、相關,其證明效力應結合全案證據認定。此獲獎證書全稱“李三集團額外預授證書”,加蓋李三集團財務專用章,“預授有效條件”壹欄註明:“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授有效期20年。已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準)的,預獎勵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滿20年,且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的信用承諾或信用擔保承諾的,預獎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預獎勵到期未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預授證書背面有壹份“聲明”,其中第二條內容是這樣表述的:“本獎勵是公司為鼓勵員工信守合同、協議和承諾而給予的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種補貼和各種獎勵無關。"

4.徐鵬飛提交收據三十九張,用以證明李三集團代扣徐鵬飛工資1842.1元作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代扣徐鵬飛管理費675.07元,與莫裏斯酒店無關。李三集團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其中21份蓋章回執的真實性有待查證。即使是真的,收據收取的是工會會費,是職工依法應當向工會履行的法定義務,工會用於職工福利,本公司不應返還。其他八張收據沒有我司公章不認可。其余五張水電費收據為徐鵬飛及中德美公司租房實際發生的費用,與我公司無關;五張捐贈券的真實性有待考證。即使是真的,也是徐鵬飛通過工會自願捐款,包括雅安救災和愛心捐款。這部分錢是愛心捐贈,我們公司沒有義務返還。莫裏斯酒店質證與我公司無關。中德美質證,五張水電費收據真實性有待查證。即使是真的,那也是徐鵬飛租我們的房子實際發生的費用,已經花掉了,不應該返還。其余收據與我們公司無關。徐鵬飛反駁說,李三集團在招聘時承諾宿舍、住宿和水電免費。慈善基金、工會會費和公用事業費被被告強行扣除,徐鵬飛沒有自主權。徐鵬飛索賠的平均工資不包括證據中具體說明的數額。

壹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應當結合全案證據認定。

5.徐鵬飛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用以證明徐鵬飛於2009年2月21日受聘於李三集團,因李三集團未繳納社會保險及加班費,於201年7月2016日解除與李三集團的勞動關系。李三集團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無需承擔經濟補償金的責任。李三集團質證認為,該證據的真實性需要經過法庭確認。即使證據屬實,我們公司也不承認徐鵬飛的辭職理由。是否繳納社會保險需要庭後核實,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均聲稱證據與其無關。

經壹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該報告由李三集團出具,內容由李三集團撰寫。李三集團表示,這需要經過法庭核實。李三集團在審理後未提交實施意見。壹審法院認為,該證據真實、合法、相關,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通報稱:“我單位職工徐鵬飛、李玟等兩名同誌(名單附後)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申報備案。”徐鵬飛的入職日期記錄為65438+265438年2月+2009年0月,勞動合同終止日期記錄為2065438+2006年7月。終止原因是“加班低薪無保險”。該報告蓋有李三集團的公章。

李三集團、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未提交證據。

另查明,莫裏斯酒店原名為青島李三酒店有限公司,於2012年9月25日更名為青島李三莫裏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鵬飛說他在李三集團的工作經歷是這樣的:2009年2月21開始做文員,2016年7月1離職,原因是李三集團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和加班費。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3765438+。李三集團承諾在招聘時免除任何食宿費用,這2萬元應該退還。李三集團每月按相應比例從徐鵬飛扣除應付工資,並將應付工資折算成預獎勵憑證。雙方約定20年後支付工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每個月收集的慈善資金直接從徐鵬飛的工資中扣除,徐鵬飛是自願的。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合同不是在徐鵬飛,而是在李三集團。

李三集團認可了徐鵬飛的入職時間、入職時間和離職時間,並表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主張徐鵬飛平均月工資為2520元,主張徐鵬飛因個人原因自願離職。關於投保情況,李三集團表示將在法院判決後執行。庭審結束後,李三集團未提交實施意見。

徐鵬飛明確表示,其訴訟請求為:1,要求李三集團支付19389元(從2013到2016,證據3);2.要求李三集團返還2015至2016在徐鵬飛的慈善基金142438+0元;3.要求莫裏斯酒店返還2萬元定金,因李三集團是莫裏斯酒店的行政公司,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且該要求與中德公司、美國公司無關;4.要求李三集團支付徐鵬飛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李三集團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5天× 200%]。

對於徐鵬飛的訴訟請求,李三集團表示:公司沒有拖欠工資,沒有強迫徐鵬飛支付慈善基金,也沒有從工資中扣除;預付款保證金與我公司及本案無關;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009年至2015年,帶薪年休假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應按月平均工資2520元計算;2016帶薪年休假按工作時間計算。莫裏斯酒店主張預付定金2萬元不屬於勞動爭議。中國、德國和美國聲稱徐鵬飛的索賠與我們公司無關。

另查明:徐鵬飛於2017年10月25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三集團、莫裏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工資19389元、慈善基金1842.1元、保證金20000元、經濟補償金23500元。經審查,該委員會認為雙方勞動關系不清,於2065438年2月6日作出青城老人終字(2017)第337號決定,決定不予受理。徐鵬飛對此不服,提起訴訟。

壹審法院認為,徐鵬飛與李三集團均確認自65438+2009年2月至1年7月2016日存在勞動關系,本案屬於勞動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徐鵬飛的月工資標準,李三集團是否欠徐鵬飛工資,是否應向徐鵬飛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慈善基金和工會會費。三。莫裏斯酒店收取徐鵬飛押金的性質認定。第四,帶薪年休假工資問題。

關於焦點壹。徐鵬飛聲稱其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為3371元,而李三集團聲稱徐鵬飛的平均月薪為2520元。對此,壹審法院認為:(1)預授證書的真實性。該憑證蓋有李三集團財務專用章。李三集團表示,預授憑證的真實性需要庭後核實,但其未提交核實意見,應承擔不利後果。此外,李三集團在庭審中也對預判金額的計算發表了意見,故壹審法院確認了預判憑證的真實性。(2)關於預分紅的性質。1.雙方約定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未約定月工資,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預獎勵憑證是否屬於工資的壹部分。2.預獎勵證明背面的聲明明確指出,預獎勵“屬於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種補貼、各種獎勵及其他報酬和收入無關”。在沒有證據證明預獎勵是工資的情況下,結合“預獎勵生效條件”壹欄的記載,壹審法院認定預獎勵的性質為附條件獎金。(3)李三集團是否應該支付預分紅。1.預獎勵的支付條件在預獎勵證書中說明。結合對徐鵬飛李三集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認定,可以看出預獎勵不符合預獎勵證明中載明的支付條件。李三集團未支付前期報酬不構成拖欠徐鵬飛工資。在計算徐鵬飛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不應考慮預獎勵。根據徐鵬飛提交的李三集團工資支付交易明細計算。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徐鵬飛以李三集團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李三集團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為徐鵬飛繳納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壹項的規定,應當向徐鵬飛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3。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前期獎金是附加了工作年限等繳費條件的。本案勞動合同的終止是由徐鵬飛發起的。但考慮到終止原因是李三集團未依法為徐鵬飛繳納社會保險,李三集團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徐鵬飛據此終止勞動合同,前期獎金應由李三集團支付給徐鵬飛。考慮到徐鵬飛在李三集團的工作年限,壹審法院判決李三集團應支付的分紅前金額為6788。需要註意的是,壹審法院酌定的李三集團支付給徐鵬飛的獎金數額,包含在徐鵬飛要求李三集團支付工資19389元的訴訟請求中,即沒有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

關於焦點二。慈善基金和工會會費問題不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故壹審法院不支持徐鵬飛要求李三集團返還2015至2016徐鵬飛慈善基金1842438+0元的訴訟請求。

關於焦點三。徐鵬飛要求莫裏斯酒店退還預付款2萬元。該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不應在本案中處理。徐鵬飛可以用證據單獨主張。

關於焦點四。李三集團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徐鵬飛在其任職期間安排了帶薪休假或支付了其帶薪年休假工資,應承擔舉證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帶薪年休假工資屬於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壹種福利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徐鵬飛於2017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徐鵬飛要求李三集團支付2015日及之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期限,壹審法院不予支持。徐鵬飛於2009年加入李三集團。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徐鵬飛2016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為兩天,李三集團應支付徐鵬飛5016帶薪年休假工資。

此外,壹審法院駁回了徐鵬飛要求返還675.07元管理費的訴訟請求,因為徐鵬飛沒有就此申請仲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壹條規定,2,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徐鵬飛支付經濟補償金1338+0元;3.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徐鵬飛2016帶薪年休假工資521.07元;四、駁回徐鵬飛的其他訴訟請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青島李三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李三集團提交證據1。關於公司預獎勵員工的壹些規定及學習會議紀要,用以證明預獎勵是額外獎勵,是員工獲得的,是公司給予的額外收入,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種補貼、各種獎勵無關。此獎勵僅對忠實履行勞動合同預獎勵條件者有效。被獎勵人違反勞動合同、協議、承諾、中途離職等不講信譽行為的,預獎勵無效。徐鵬飛已經研究並掌握了這壹規律。提交證據2。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及學習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徐鵬飛學習並掌握了《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員工離職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員工未履行請假審批手續,連續曠工7天以上,未辦理離職手續,經說服教育拒不改正的,視為無故曠工”;第5.3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無故離職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證據三及說明三份,用以證明徐鵬飛無故曠工,其所在部門領導及人力資源部多次要求其繳納在職期間的保險,但其拒絕繳納。提交證據四。1 .《解除職工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與徐鵬飛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用以證明李三集團於2016年8月20日與徐鵬飛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工廠規章制度。參照《職工辭職管理辦法》第4.4條、第5.3條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處理。

經過質證,徐鵬飛不認可證據1的真實性,不符合證據三性,不屬於二審意義上的新證據。李三集團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未經徐鵬飛簽字認可無效,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證據2的質證意見與證據1相同。徐鵬飛離開公司的真正原因是加班、工資低和沒有繳納保險。《解除勞動合同報告》由李三集團提供,加蓋公章並上報社保部門,這才是徐鵬飛離職的真正原因。證據3與本案無關,解釋由李三集團自己做出。由於李三集團未能為徐鵬飛繳納保險,徐鵬飛無奈離職,並向城陽區社保部門投訴。此事正在處理中,沒有要求李三集團支付保險。證據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我們也沒有收到這些通知。根據李三集團對查明事實無異議,徐鵬飛已於7月1日與李三集團解除勞動合同,李三集團也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莫裏斯酒店和中德美公司認可李三集團提交的上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