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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明帝業主大會能否再次召開業主大會對中標物業進行投票?

業主來電詢問:浦江明帝業主大會公開招標選定的中標物業與之前的物業存在交接糾紛。業主大會能否再次召集業主大會對中標物業進行投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六個月內不得對同壹議題進行表決。六個月的期限從什麽時候開始?

專家回答:

浦江明帝業主大會通過公開招標選聘物業公司後,只能按照招投標規定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執行。浦江明帝業主大會無權單方面變更招標文件和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否則屬於違約行為,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浦江名邸的業主如果對業主大會的招投標過程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撤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中標物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的,屬於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業主大會決議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因此,根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規約的規定,不能再次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中標物業進行表決。除非招標文件中另有明確規定,中標物業需經業主大會表決,中標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任何壹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浦江明帝的業主如果對業主大會已經通過招投標選定的物業不認可,只能根據新物業是否能夠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招投標文件履行合同義務,決定是否追究新物業的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此外,業主還可以在有充分證據證明招投標程序違法或者業主大會程序違法的情況下,通過法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判決中標結果和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所以本案中不存在能否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新物業去留的問題。在任何情況下,業主無權對已經生效的業主大會決議再次進行表決。對於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6個月內不得再次表決,只能變更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章制度等表決事項,再次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只是更改了業主大會的相關文件。

對於20%以上的業主要求修改,或者業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修改業主大會規章制度的,可以在六個月後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進行修改。這裏的六個月期限是從上壹次業主大會對同壹議題作出決定之日算起。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無權對浦江明帝新舊物業的交接作出決定。但是,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或者業主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無效,撤銷中標結果,解除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沒有別的辦法。

如果召開所謂的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假設所謂的物業重新出租提案通過,單方面取消中標結果,業主大會根據招投標法和合同法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賠償中標物業的壹切損失。

在目前新老物業僵持不下的情況下,如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需要承擔新物業的損失責任,所有責任都由老物業承擔。但如果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通過了所謂的重新出租物業的決定,損失可能需要業主大會賠償。

建議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嚴格遵守《招投標法》和《物權法》的規定,理直氣壯支持中標物業依法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新物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滿六個月後,還可以進行專業評估,確定是否按合同履行了合同義務,物業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到時候業主大會來評判新物業是否合格,就可以名正言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