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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工作人員停車該不該收費?

強行收費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 1生效)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面積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第二百七十五條占用歸所有人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停車位,歸所有人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住宅區的公共場所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不屬於物業公司所有,未經批準的物業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

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合理嗎?

如果物業有停車許可證,法律允許合理收取停車費。但《民法典》明確規定,住宅區的停車場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應當在扣除管理費用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物業有停車許可證的,業委會與他人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包含停車場的管理,允許收費。而且停車費要從物業的服務費用中扣除,不能由小區拿走。物業要改變公共區域的用途,必須經過多數業主同意。我估計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才可以停車標示。要知道,這筆費用的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後,全部給業主。其中壹半投入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在物業費中補貼,部分小區物業用這筆錢在年底給業主發紅包。

壹、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主要用於:經營成本、報酬、利潤。

第二:如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那麽收取停車費的部分利潤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實際操作中,物業公司往往會宣布停車費主要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

第三:停車費的收益是否屬於所有業主?

壹位網友的觀點:“所有權取決於所有權,協議來源於約定,沒有約定屬於所有權人。”對應的是:開發商持有產權證的,屬於開發商;開發商沒有產權證的,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明確與全體業主約定屬於開發商的,屬於全體業主;同意屬於全體業主的,屬於全體業主;沒有明確約定的,歸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車位是否屬於全體業主,取決於車位是否攤入公共建築面積。如果停車面積不計入總建築面積,且是獨立單元,不屬於公共空間,不能判定屬於業主所有。因此,業委會要求確認車庫所有權屬於業主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社區內的壹些區域(包括道路和綠化帶等。)屬於小區業主。這個公共區域停車是否收費,決定權在所有業主或者社區委員會。收取的停車費如何使用也是由全體業主決定的。全體業主同意委托物業服務公司收取停車費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利用道路等公共場所為業主停車,收取停車費,用於小區日常維護和業主福利,是可取的。但經業主大會批準後,應報物價部門備案,經物價部門審批後方可收取費用。如果小區停車費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登記許可,顯然是違法的,業主可以拒絕交費。

根據法律條約,我們可以看到小區物業收取停車費要經過業主大會批準,並報物價部門備案,經過各部門審核後才能收取。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行向物業收費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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