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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常識:認購書有法律效力嗎?求解答

現有法律和地方法規中沒有“認購書”的法律概念,也沒有法律規定買房前要簽訂“認購書”。所以簽“認購書”並不是買房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可能的話,買家在確定要購買的項目後,最好不簽認購書,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這樣可以避免在與開發商就合同條款的談判中,因為認購書上的約定,尤其是定金問題而陷入被動。

認購書屬於哪種文件?我應該吃什麽?有法律約束力嗎?在本市房地產交易實踐中,壹般認為《認購書》是具有意向書性質的法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1,賣家、買家、代理商等相關方的主要信息。2.房產(建築)認購;3.房子的價格;4.支付方式;5.訂閱條款等。而且“認購書”通常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有了以上內容和形式,尤其是認購書規定了買賣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後,壹般來說,認購書具有壹定的約束力和相應的法律效力,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買方購物業(樓盤)法律手續齊全(五證齊全),認購書壹般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雙方約定,買受人未按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約的,屬於買受人違約,定金不予返還;出賣人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將所認購的房屋轉售他人而未正式簽訂合同的,屬於出賣人違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如果壹方修改認購書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正式簽訂合同時,導致合同不能簽訂的,視為違約。買方違約,定金不退;出賣人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實踐中,由於簽訂合同涉及諸多條款的談判,雙方在部分條款上無法達成壹致,導致合同無法簽訂。在這種情況下,壹些開發商往往會以買方拒絕簽約為由,拒絕返還買方的定金。出現這種情況我該怎麽辦?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