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壹)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設施、設備、系統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