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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服務收取過高的停車費和物業費是否違法?

真的很亂。這個物管公司真的很被業主理解。它只知道收錢,不知道服務。房地產行業的恥辱。

建議:抓緊時間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地上停車收入屬於全體業主,不屬於物業公司。

第三節物業管理條例中車庫和車位的使用

第五十條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停車需求。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出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只租不售,車庫租賃費標準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確定。在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求後,建設單位向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出租車庫的,每份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應先投入使用;車庫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規劃以外的停車位。

第五十壹條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 *部分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的,應當繳納停車位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車庫租賃費價格等因素確定。車位使用費屬於全體業主。

第五十二條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投資者在住宅小區規劃條件允許並經業主大會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建設、經營車庫和立體停車設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和經營車庫給予優惠。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的,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停放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