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權行為的實施應由誰負責?處理原則是: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應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尊重歷史和習慣,依法辦事。按照總體思路,所有樓上住戶都有義務提供維修協助。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構成侵權,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誰來承擔維護費用?找出漏水原因後,劃分責任。事故原因不能直接確定責任主體。(1)先搞清楚這個管道是誰負責管理的。公共設施由物業負責,從維修基金中支付;非公共設施要看是屬於專屬部分還是* * *部分。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專有部分的所有人負責管理和維護。但對於* * * *的某些部分由誰來負責管理和維護,存在爭議。如果防水層有設施作為* * *,由於屬於隱蔽工程,壹般認為樓上住戶作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合理使用的行為義務,樓下作為受益人也有相應的義務,主要體現在費用承擔上。(因為樓層是* * *,所以不能按照受益原則處理)(2)其次要查明漏水原因,分清當事人的過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如果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在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過錯的,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註:此使用年限可能達到建築物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裝修,為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六)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