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
1.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進行登記。
2、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近親屬申報辦理居住登記;
註:代為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攜帶上述材料到當地派出所登記申領居住證。
二、不申報居住登記的情況如下:
1.在可以住宿的賓館、酒店、招待所、民宿等經營服務場所住宿的,經營者應當辦理住宿登記;
2、在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醫療機構進行住院登記;
3、寄宿制學校或培訓機構在學校、學校、培訓機構辦理入學登記;
4、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後,到救助管理機構辦理救助登記;
5.居住在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近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不滿30日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