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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停在學校起火誰負責?

1.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不當,在樓道等房間起火,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可能導致所有人被判火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是刑法概念中的過失犯罪,包括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造成了危害後果。現在各個小區都會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禁止停放在樓道內充電,也會宣傳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室內可能造成的危害。因此,電動自行車車主應當預見到電動自行車存放在樓道等室內造成的危害,如果仍堅持停放,應當對電動自行車起火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以及第壹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充電,導致爆炸、火災,造成第三人生命健康損害、財產損失、公共利益損失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丁某和牟陽著火了。2018年4月6日,楊、丁騎電動自行車至蘇州市虎丘區某小區某樓,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該樓1單元樓梯口,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後返回XXX房間休息。當日22時05分,汽車起火,引發火災,造成4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丁因過失引起火災,致4人死亡,均已構成失火罪。最終判處楊、丁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承擔傷者的醫療費等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判例,近期成都、合肥電動自行車電梯起火事件和北京市朝陽區電動自行車起火事件中,電動自行車車主應當承擔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還可能被判處火刑,追究刑事責任。

二、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承擔管理責任,及時排查和清除室內電動自行車,否則可能對電動自行車爆炸、起火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很多省市都出臺了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家門的規定。例如,北京消防救援總隊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和火災防控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部門排查和杜絕電動自行車入戶提出了要求。通知特別指出,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組織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保潔員等。每天白天和晚上進行檢查,及時制止非法收費和停車,並及時搬出大樓。違規充電停放的電動自行車,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可見,將電動自行車檢查並移出房間已經成為物業服務公司的基本義務之壹。物業服務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根據大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可能對電動自行車起火爆炸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另壹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管理管理區域內* * *使用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可見,物業服務公司的消防安全防範義務不僅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義務,更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定義務。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在消除電動自行車隱患的同時,還應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和消防通道的正常通行。

三是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具體整改措施,對不配合管理的個別單位和個人,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及時向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要求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查處。

在實踐中,肯定有壹些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因為物業服務公司沒有行政處罰權,不能采取強制措施。根據《通知》規定,加強監管執法,要運用“街上鳴笛,部門匯報”的機制,整合應急、公安、消防、城管、房管、市場監管等監管力量,定期開展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對不配合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及時記錄並向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部門調查後采取行政和法律措施,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此外,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和警示教育。同時,要加強宣傳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增強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綜上所述,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須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室外充電,並嚴格管理,否則壹旦發生火災或爆炸,將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另壹方面,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組織、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也要及時組織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查和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全力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及時舉報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避免事故發生。物業服務公司如果不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很可能對電動自行車爆炸起火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2018 165438+10月7日,遼寧鐵嶺某小區樓道內正在充電的電動車起火爆炸。路過的母親用身體保護了自己的孩子,但都不幸離世。

2019年5月20日,昆明官渡區壹起電動車火災,造成2死2傷,房東和電動車車主因涉嫌失火罪被刑拘。

2021 5月10日,成都成華區壹電瓶車在電梯內起火爆炸,電梯內5人全部受傷,其中包括壹名五個月大的嬰兒。

2021 5月10日,合肥航空新城小區貨梯內,壹輛電動車電瓶發生爆炸。所幸另壹名男子反應及時,及時打開電梯門,沒有發生人員傷亡。

2021 5月17日,北京朝陽區壹輛電動車起火,整層起火。幸運的是,沒有人員傷亡。

電動自行車雖小,但如果管理方法不正確,壹旦造成安全事故,車主和管理人員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處罰。物業服務公司也應盡到管理義務,下面另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