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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預審的基本內容包括

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

(1)資格預審申請函;

(二)授權委托書;

(4)參加資格預審和招標活動的承諾書;

(4)申請人自述表;

(五)經年檢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復印件;

(6)中國指數研究院頒發的2017全國物業管理企業綜合實力百強稱號;(證明文件)

(7)物業管理服務示範小區稱號;(證明文件)

(8)提供擬任管理機構負責人簡歷、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投標人最近連續三個月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

(9)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10)具有45萬平方米以上的同類型管理項目證明文件。

招標中資格預審的必要性;

資格審查是招標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建設工程招標的資格審查方式通常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在早期的招標中產生了良好的效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電子招標的廣泛應用,其缺點也日益明顯,如潛在投標人不足導致的競爭不充分,故意設置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整個公開招標時間過長,特別是由於其本身的程序問題已經成為串通投標的常用手段。這些情況的出現,迫使我們重新認識資格預審的方法,並做出壹些改變。

鑒於電子招標在工程建設招標中的成功應用和前所未有的革命性變化,招標專家認為,建設“資格預審”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進行改革和推進:

首先是逐步取消資格預審制度。基於電子招標技術的不斷成熟和進步以及招標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可以逐步取消資格預審法,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充分運用資格後審法,有效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招標環境。

第二,可以實行政府審批制,嚴格限制資格預審方式的使用。政府出臺相關政策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行為。壹般工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或者技術要求高的特殊工程建設項目確需進行資格預審的,必須經政府批準。“資格後審”是常態,“資格預審”是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訂)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和業績,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