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九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