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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業主自治自律、業主權利義務壹致、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

物業管理活動應當向市場化、專業化、規範化方向發展。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統壹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社區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對社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業主和業主自治組織第六條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行使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二)對建築物* * *部分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管理、使用和按比例收益的權利;

(三)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四)有選舉和被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權利;

(五)對物業管理事務的處理和物業維修資金的收支、使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行為;

(七)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八)請求停止侵害* * * *利益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遵守業主公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

(三)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四)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正當管理服務活動;

(五)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和維修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業主決定同壹事務的投票權,屬於住宅物業,每戶壹票。非住宅物業,按業主擁有的建築面積每100平方米計算壹票;單戶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壹票計算,業主公約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條用戶有權對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行為進行監督,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第十條使用人應當按照既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物業,自覺遵守業主公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眾和他人的利益。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是在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照壹定比例推選代表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行使業主大會的職權。第十二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大會,並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已出售物業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物業自首次出售之日起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或者售房單位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在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十分之壹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會議。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通過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

(三)約定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經費;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關於物業管理事務處理和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匯報;

(七)決定改變物業專有部分、部分* * *部分、全部* * *部分的用途;

(八)決定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物業管理以外的經營活動;

(九)決定物業的更新和大、中修費用的使用;

(十)決定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十壹)決定其他關系全體業主重大利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