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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允許業主與業主簽訂合同

物業壹般不需要和業主簽合同。實踐中,業委會成立前,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業委會成立後,業委會將代表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實施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