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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共有人同壹決議的表決規則。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住宅業主* * *的表決規則改變了業主* * *的表決方式,有助於提高表決效率,將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分開,大大降低了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門檻,新改變* * *的部分用途或者利用* * *進行部分經營活動,需要參加表決的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有助於維護業主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