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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拒絕退還停車卡押金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和知情權?

知情權,財產權,遠遠不是重點。

首先,物業壹直很厚道。如果妳6月份把摩托車轉出,不退卡,說明妳沒有和物業壹起停止使用車位。6月份妳欠錢,妳165438+10月份的合同到期了,幾個月沒辦理,妳就欠人家幾個月停車費。所以物業只扣了妳30元押金來補6月份的車費,並沒有要求房東讓妳補交欠款,已經不錯了。

第三,物業不需要給妳制度,物業合同裏有寫明。妳是租客,房東和房東買房時已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妳是原業主的權利義務。妳說妳不知道“月卡不退車位租賃關系不結束”是妳個人的問題。

另外,妳所說的“沒有條約約束妳每月交停車費”與“停車費30元/月,月費1”相矛盾。既然每個月要30塊錢,我怎麽會不知道每個月都要交錢呢?還有,辦卡的話是租車位的。至於妳實際上是否停車,那是妳個人的問題。

所以,只要妳不去物業終止這種租賃關系,就必須按照合同精神來支付。物業並沒有進壹步深入妳的問題,妳可以盡情的玩。

即使是現在,移動通信每個月都有固定的消費額度,也就是俗稱的月租。只要妳不停機,也就是不打電話,妳還是會欠中國移動聯通的月租。我相信不是每個人在辦理手機卡的時候都需要有人來說明這種情況。它們是否也侵犯了知情權和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