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擴展數據
保護環境的理由:
1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2、有利於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3.有利於增強招商引資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4.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民利國,關系子孫後代的政策。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強環境治理,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