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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壹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和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進行專業維護、養護、管理和維護,業主應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7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