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行業管理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並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相應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應當供水供電。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當事人,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的供水供電。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
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