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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2015)

第壹條為促進我市園林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韶關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的園林綠化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園林綠化管理利用信息技術,建設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管理系統,實現園林綠化高效精細化管理。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綠化目標和布局,並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不同層次的綠地。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規劃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城市綠地規劃用途的,應當先修改規劃,並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綠地範圍內不得擅自增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的要求,並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並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第八條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以植物造景為主,優化種植結構,提高綠化水平,註重鄉土樹種的運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同壹道路的行道樹應具有統壹的景觀風格。行道樹應選擇適宜的樹種,並以鄉土樹種為主。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進行驗收,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十壹條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範圍內預留的綠地,在施工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私人庭院種植樹木,由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者負責;

(八)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小型公園和路邊綠地的鄉村綠化。第十二條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保護管理技術標準對綠地進行保護管理。

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綠地管理制度,保持綠地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拉直,確需移動或者砍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辦理手續。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出清理通知書,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第十四條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業主意見,協商確定臨時占用綠地的位置和期限,並按規定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實際恢復綠地費用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恢復綠地補償費並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後,按規定由市、縣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恢復綠地。第十五條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人應當對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主幹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確需開放的,必須征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遷移或者修剪胸徑200厘米以下或者80厘米以上的樹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壹)城鄉建設的需要;

(二)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求;

(三)發生檢疫性或新傳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

(四)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

(五)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準砍伐或者遷移城市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所有者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