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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公眾安全,維護市容整潔,保護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2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空調設備是指窗式空調、分體空調、櫃式空調、集中空調系統室外機、冷(熱)水機組及其他輔助設施和安裝機架。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空調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建設交通委和區縣建設部門負責新房空調設備安裝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房屋的施工要求)

新建住宅必須按照國家《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和上海市《住宅設計規範》的要求,統壹設置專門用於安裝空調設備的座椅(以下簡稱“空調設備座椅”)和空調冷凝水(含除霜水,下同)排水管或接收空調冷凝水(以下簡稱“空調冷凝水”)的陽臺排水系統。空調設備座位的數量和大小應與房間的數量和面積相匹配。

商業辦公樓除使用集中空調系統外,應當統壹設置空調設備座椅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具體標準由市建設交通委另行規定。

審查機構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還應當審查空調設備座板的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主管部門方可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還應當對空調設備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進行驗收;空調設備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

第六條(舊房改造要求)

施工單位在承擔舊房綜合改造和房屋修繕工程時,應當統壹設置空調冷凝水排水管;有條件的,應統壹設置空調設備座椅。

第7條(供應商的安裝義務)

空調設備供應商應當指派專業空調設備安裝人員或者委托專業空調設備安裝企業為購買空調設備的用戶提供空調設備安裝服務,並向用戶提供空調設備安裝說明。

空調設備供應商提供的空調設備安裝支架和緊固件的強度和耐腐蝕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使用壽命不得低於空調設備的設計使用壽命。空調設備供應商應對所提供的安裝支架和緊固件的安全負責。

第八條(安裝人員的培訓)

空調設備供應商和空調設備專業安裝企業應當加強對安裝人員的在職培訓。安裝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九條(空調設備用戶自行安裝的義務)

空調設備使用者應當聘請專業安裝人員自行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條(空調設備安裝要求)

空調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範》(GB17790-1999)的要求。

已設置空調設備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調設備應安裝在空調設備座板上,空調冷凝水的排放應納入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

未設置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調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道路兩側(包括街坊、小巷公共通道兩側)建築物的空調冷凝水不得直接排至道路壹側建築物外墻或室外地面。

安裝空調設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裝產生的噪聲。

第十壹條(道路兩側空調設備安裝高度)

安裝空調設備不得占用人行道。

在道路兩側建築物上安裝空調設備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空調設備安裝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1.9米。

第十二條(空調設備與相鄰方及相對方的距離)

空調設備應盡量遠離相鄰的方形門窗安裝。

空調設備出風口中心與對面房屋固有門窗的最近距離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壹)制冷額定電功率小於2千瓦的,為3米;

(二)額定制冷功率大於2千瓦但小於5千瓦的為4米;

(三)額定制冷功率大於5千瓦但小於10千瓦的為5米;

(四)額定制冷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的為6米;

(五)制冷額定電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增加1米計算。

因客觀條件不能達到前款規定的距離的,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對方權益,經對方同意後方可進行安裝。

第十三條(額定制冷電功率的合並計算)

同壹單位或者個人在同壹立面安裝多臺空調設備,且其間距小於1米的,應當合並計算額定制冷功率。

第十四條(建築物內安裝空調設備的限制)

禁止在建築物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五條(優秀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定)

在本市優秀歷史建築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安裝空調設備,必須符合優秀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空調設備使用者安全使用的義務)

空調設備使用者不得給空調設備增加其他負荷,並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空調設備的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空調設備用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壹)空調設備超過設計使用壽命;

(二)空調設備安裝框架和緊固件出現松動或嚴重銹蝕;

(三)物業服務單位告知空調設備使用人空調設備安裝框架、緊固件松動或者嚴重銹蝕的。

第十七條(空調設備使用者防止噪聲的義務)

空調設備使用者使用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噪聲標準;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並采取維修等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汙染。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單位的義務)

新建住宅統壹設置空調設備座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督促空調設備使用人在空調設備座上安裝空調設備,並將空調冷凝水的排放納入空調冷凝水排水管。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空調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進行壹次檢查。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用戶,提示用戶加強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物業服務單位可以接受業主的委托,在物業服務中增加保障空調設備安全使用的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由雙方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公約)

前期物業服務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區域的實際情況,在訂立或者修訂的業主公約中對居民空調設備的安裝作出相應約定。

第二十條(爭端的解決)

因安裝、使用空調設備發生的糾紛,可以要求物業服務單位調解;也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請調解。

發現安裝、使用空調設備違反本規定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壹條(空調設備使用者違反安全使用義務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空調設備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或者區、縣房產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統壹設置的空調設備座板上安裝空調設備,或者未將空調冷凝水的排放納入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二)在建築物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3)給空調設備增加其他負荷,造成安全隱患;

(四)空調設備超過設計壽命,或者空調設備安裝框架和緊固件出現松動或嚴重銹蝕等。,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對空調設備用戶環境危害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款、第十壹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空調設備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空調冷凝水排放不符合規定的;

(二)安裝空調設備違反安裝高度規定的;

(三)違反對方安裝距離的規定和未經對方同意安裝空調設備的;

(四)違反噪聲汙染防治規定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妳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