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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收支公告規定

法律解析: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決算,每年至少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疑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收費報酬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屬於代管性質,歸已付費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疑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有償形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對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