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