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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只賣地下車位不出租。這合理嗎?求法律界人士幫忙解答,謝謝。

向物業管理部門投訴。《物權法》新規指出,小區車庫、車位應當優先用於小區業主,不得“不租不售”。違反規定,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當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且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可以通過平臺投訴。對於人防車位,可以向當地人防部門反映,人防部門也是人防車位的主要受理部門。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求。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根據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業主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商品房配套車位銷售註意事項如下。參考《國家國土房管局關於規範商品房配套車位銷售的通知》:車位產權單位有權處置車位,居住區配套車位可出租或出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合法銷售手續後,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主選擇出租或出售住宅區停車位,停車位出租或出售由企業自主決定。車位銷售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如果業主在規定時間內放棄購買,多余的車位可以出售給其他業主。房地產企業應當取得車位預售許可證,方可進行車位預售;房地產企業要辦理車位產權初始登記,現在可以出售車位。購買車位辦理權屬登記時,除所需證件外,屬於購買車位的,還應提交買受人關於購買車位的說明(預售合同除外);屬於購買兩個車位的,除買受人關於購買車位的說明外,還應當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關於出售車位的說明和承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