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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幹規定》

2014、10年10月24日,市政府公布《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以下簡稱282號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正確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實施,重慶市規劃局、市政府法制辦在重慶市政府網站征求意見稿後,對主要內容作出如下解讀:1 .起草背景近年來,隨著重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城市建設水平顯著提高,但違法建築數量也不斷增加,新增違法建築愈演愈烈。主要表現為:以挖掘地下室和室外構築物為主的住宅小區擴建;騙取征收補償款在集體土地上搶建的;城鄉結合部以出租、出售、經營為目的,擅自進行建設。違法建築屢禁不止,不僅嚴重擾亂了我市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也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極大隱患,必須加大整治力度。因為查處違法建築涉及多個部門,需要進壹步明確部門職責。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對其進行規範。二。規定的主要內容(壹)違法建築的定義282號令中有明確規定,即“未經土地使用或者規劃許可而修建的建(構)築物,包括經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或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第二條)。關於爭議小區業主在取得產權證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問題,282號令明確將此類建築界定為違法建築。(二) (二)建立了“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多級多段監管、社會參與”的工作新體制。282號令進壹步強化了政府與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了“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多部門監管、社會參與”的工作體系:壹是規定查處違法建築實行屬地管理,政府負責統壹組織領導(第三條);二是進壹步明確規劃和國土部門的職責分工,同時規定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四條、第五條);三是建立了從市、縣、鎮(街道)到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多層次監管體系。同時,對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的違法建築規定了投訴舉報、禁止提供設計施工服務、檢查發現、阻止查處、限制登記使用等監管措施,全面遏制違法建築。(第7至20條);四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築,同時規定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服務和設計施工單位的配合義務,動員社會參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壹條) (三)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的282號令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查處城市建設規劃用地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查處城市建設規劃用地範圍外的違法建築。實行綜合執法的,由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查處違法建築。主城區總用地面積5473平方公裏,其中規劃城市建設用地1188平方公裏,其余4285平方公裏為未規劃城市建設用地。渝中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等已成立綜合執法局的區縣,由綜合執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查處城市建設規劃用地範圍內的違法建築。房管、市政、環保、交通、水利、林業、園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違法建築。(4) (4)在建違章建築可通過1強制消除。對在建違法建築,負責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建違法建築限期自行消除後,當事人逾期未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措施:壹是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二是查封施工現場;三是強行制止,直至在建違章建築消除。對在建違法建築的消除,可以包括責令停工前的在建違法建築。2.實施主體:(1)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由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服務等企業依法實施。(二)查封施工現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三)強制停止甚至拆除在建違法建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九) (五)要求集中整治存量違法建築為逐步消除存量違法建築,282號令要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築進行調查、核實、登記,制定分期整治計劃,原則上以社區為基本單元對地塊內的違法建築進行集中整治。(10) (6)已建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標準定義為1。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依法作出以下三種處置決定:(1)拆除(回填);(二)沒收違法所得;(3)沒收違法建築。2.堅決拆除城鄉規劃區、城市發展保留區、基礎設施保留區內下列四種情形的違法建築:(1)嚴重侵害公眾利益的;(二)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三)破壞城鄉景觀的;(4)影響公眾安全。3、對不符合城鄉規劃控制要求和建設質量要求,不影響公眾* * * *利益和安全的,可依法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第十壹條) (七)規定由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回填)。查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或者回填的,查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負責查處案件的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不能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二條)和(八)規定了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築處理程序:1。負責查處違法建築的行政管理部門將在現場和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要求當事人限期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2.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當事人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第十四條) (九)臨時存放、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未將違法建築中的財物遷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並公告當事人認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人認領的,可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相關財產。臨時存放、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承擔。(15) (10)對執法文書的送達提出具體要求。282號令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但當事人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收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執法文書張貼在當事人住所或者違法建設現場,有關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或者對送達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視為送達。(16) (11)限制違法建築登記使用282號令對違法建築規定了以下限制措施: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違法建築牟利。(第六條)2。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不予辦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第十七條)3。合法房地產附有違法建築物的,應當限制該房地產的轉讓和抵押登記。(第十七條)4。利用違法建築作為經營場所申請相關許可、登記、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不予辦理;已經辦理的,依法予以撤銷。(18) 5.不得為違法建築提供供水、供電、供氣等相應服務。(19) (12)相關部門協調職責1、公安、城鄉建設、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安監、農業、移民、經濟信息等相關部門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查處違法建築。(第四條)2。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獲悉合法不動產附有違法建築物後,應當及時限制該不動產的轉讓和抵押登記。(第十七條)3。以違法建築作為經營場所申請相關許可、登記、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公安、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已經辦理的,依法予以撤銷。(第十八條)4。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勸阻和舉報違法建設的有關信息納入企業資質核驗管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驗的業績材料之壹。(第二十壹條) (十三)相關企業和單位配合義務和責任的追究1、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接到負責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依法對在建違法建築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9)從事供水、供電、供氣的企業,在辦理供水、供電、供氣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規劃許可證或者房屋產權證,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房屋產權證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19)。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九條規定,為違法建築提供服務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服務;拒不停止服務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提請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2、建築(市政)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市政)設計單位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建設工程出具施工圖。建設單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二十)建築(市政)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罰款。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六條)。3.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發現、勸阻和舉報本區域內的違法建設,並配合調查。(八)物業服務等企業接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依法停止對在建違法建築的供水、供電、供氣服務。(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並納入企業資質核定管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定的業績材料之壹。住宅行業協會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並作為本行業物業服務企業的業績材料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二十壹)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行業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27) (14)當事人的配合義務和責任追究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建築,不得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二十二條)當事人阻礙執法或者拒不配合的,視情況有三種處理方式:1。治安處罰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2。誠信處罰負責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建築調查處理不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者阻礙對違法建築實施行政強制的,可以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並通報有關單位和行業組織。(第二十三條)3。罰款違法建築當事人以拒絕進入房屋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查驗等執法活動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以下罰款:違法建築用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