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管理條例
第二
縣級以上城市和郊區、新興工業區禁止養犬。生產用犬(包括牧用犬)、科研用犬和警犬必須進行檢疫和免疫。疑似病犬應立即捕殺,確保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飼養動物造成損害責任的壹般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
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或者逃逸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失造成動物損害的責任
動物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84條動物飼養者行為準則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