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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搬家,不交物業費,不給鑰匙。這樣對嗎?

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在向業主交付房屋的過程中,主要存在開發商、業主和物業公司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壹種是業主與開發商買賣房屋的法律關系;另壹種是業主與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中的法律關系;三是開發企業與物業公司之間的代理法律關系。在業主與開發商的關系中,業主的主要義務是支付購房款,開發商的主要義務是將房屋交付給業主。

至於業主是否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費,不能作為開發商向業主履行交房義務的前提條件。如業主已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支付全部購房款,開發商應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由於房屋買賣合同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主體是開發商和業主,不包括物業公司,業主也向開發商支付房款,那麽開發商就應該自己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但是現在很多開發商通常委托物業公司辦理向業主交付房屋的入住手續。

無論開發商是向業主還是向其委托的物業公司交付房屋,只要業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且沒有其他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開發商或開發商委托的物業公司就應向業主交付房屋。作為開發商,物管公司不能因為業主沒有向他交物業費,就拒絕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房屋買賣關系和物業服務關系是兩種獨立的法律關系,不應相互混淆。開發商作為房屋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之壹,在業主不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必須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以業主未交物業費作為房屋交付的條件,變相增加業主的合同義務和責任,附加房屋交付條件。這種行為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總之,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不能把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作為其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