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是小區公共事務管理服務,也就是小區環境、衛生、安全的日常維護,這種公共服務的成本不會因為壹個人或壹部分人沒有正式入駐而降低。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