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交房前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交房後物業費由業主繳納。《物權法》規定,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業主接到開發商通知後不辦理入住手續,意味著業主放棄了居住權,不能逃避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個別業主不拿鑰匙,以為可以不交物業費。反正他們也不急著活。但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並沒有因為部分業主不住而停止,物業公司的服務成本並沒有降低。空房子是業主專屬部分,公共管理服務物業公司還在做。因此,業主延遲辦理入住手續必須繳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