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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收取物業費的標準依據是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包括外墻、樓梯、走道、電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器、設備、機械和設施。

收取物業費的基本條件:

1,小區關閉,

2.有不少於住宅小區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的面積用於物業管理服務。

3.綠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綠化、休閑活動中心,場地1500平方米,

5.固定活動大廳300多平米。

6.有1個專用固定停車位。

7.有樓宇可視對講系統、監控系統、電子巡更系統或者三項以上其他安全防範措施,

8、固定體育場地設施不少於兩處。

除了基本條件外,公共秩序維護和保潔服務必須達到相應的標準,《辦法》還對房屋管理、設施維護、綠化養護管理和綜合管理服務列出了相應的規定,物業部門必須滿足所有條件,才能收取相應的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以及收費標準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