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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集中供熱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管理,規範供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和采暖雙方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服務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供熱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節能環保、規範服務、安全便捷、加強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建、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供熱基礎設施建設,增強供熱保障能力,提高供熱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第六條鼓勵、支持和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行業,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第七條供熱由政府主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供熱設施建設和專業化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和城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經同級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專項供熱計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經批準和備案。第九條供熱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近期與遠期相結合的要求,合理安排供熱企業和管網布局,使其與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熱力生產企業、供熱管網等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部門在審查供熱項目申請時,應當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制定新老供熱管網建設或者改造計劃,並分步實施。

城市區域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供熱設施預留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變更。第十二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專項用於供熱管網建設。第十三條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四條供熱專項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應當安裝供熱系統控制裝置、分戶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控制裝置。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逐步建設和改造現有住宅,達到分戶供熱計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戶的要求。

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應當依法經過檢定。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需要供熱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安裝、施工、調試供熱設施。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熱經營企業和有關專家參加驗收,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熱經營企業不得拒絕。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供熱設施及相關資料移交給供熱經營企業。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超過保修期的,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供熱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相關費用由供熱經營企業承擔,可列入運行成本。熱經營企業收到供熱設施相關資料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供熱和用熱第十六條供熱實行供熱管網、供熱站、熱用戶壹體化管理制度,由熱經營企業直接供熱到戶。

由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管理設施應當逐步改造並依法移交,由供熱管理企業負責統壹管理和並網運行。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條供熱生產企業應當與供熱經營企業簽訂供熱合同,主要包括:熱負荷、供熱參數、供熱價格標準、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事項。

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合同,主要包括:供熱計量方式、供熱起止時間、室溫確定標準、供熱價格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供熱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