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地戶口的居住證明怎麽開?
本地戶口居住證明的證明模式壹般包括以下內容。茲證明本村村民XXX性別,身份證號,XXX為本村常住居民。應寫明現居住地的詳細地址。應逐壹列出證明人的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最後,我特此證明作為結論。證明背面應加居委會詳細名稱、經辦人簽名及公章。
二、房產居住證明怎麽開?
壹般只有業主的購房合同或房產證上的業主出具業主在本小區居住的證明,然後業主到轄區的社區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正式的居住證明。如果使用的居住證明是業主家的居民,也需要帶戶口本。
物業管理公司是服務企業,不是基層政府服務單位,只能根據服務協議證明業主。
總結壹下,當地農村戶口需要去村委會找村支書,開具居住證明,加蓋村裏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市、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聲明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