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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能放煙花嗎?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鞏固米易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天府旅遊名縣成果,遏制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人民政府防火令,結合我縣實際,

壹、以下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1.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2.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烈士陵園、殯儀館、公墓及其周邊;

3 .油、氣、電等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單位及其周邊區域;

4 .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附近架空電力、通信線路;

5 .林區等重點防火區域。

(2)米易縣指定區域內。

東起流溪橋沿S465省道至老火車站岔口;從南部老火車站岔口經中醫院、城南幼兒園、城南電站到米易縣第二小學;米易縣第二小學至米易縣高速出口經規劃路、大坪北路、迎賓大道;北起米易高速出口,經三橋(含海棠藍灣)至流溪橋南;縣城規劃區內的其他新建和在建建築。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間,禁止在縣城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

1.米易縣禁火區為:縣內林地、林地邊緣外200米和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野外區域。

2.米易縣森林防火期為65438+2月至次年6月30日。

三、下列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1.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2.米易縣指定區域內。

3.森林防火期,縣城處於禁火區。

四、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1.禁止在森林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

2.街道兩側商業網點舉辦開業慶典、婚慶、喬遷等活動期間,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3.嚴禁在公園、濱河長廊、綠道、廣場、橋面和城市道路燃放煙花爆竹。

4.嚴禁在縣城指定區域舉行喪葬活動和燃放煙花爆竹。

5.在開工、封頂、竣工慶典期間,嚴禁在全縣指定區域的所有建築工地燃放煙花爆竹。

6.嚴禁在居民區、平房燃放煙花爆竹。

7.各機關、企業(工礦)和事業單位不得在縣城指定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公安、執法等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燃放,拒不上繳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組織、煽動、圍堵國家機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所有公職人員壹律依規懲處,情節嚴重者開除公職;對不制止或者不到現場制止的領導幹部,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督和宣傳。

1.縣公安局負責全縣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要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宣傳,查處各部門報送的涉及煙花爆竹的違法犯罪案件,查處阻礙煙花爆竹執法的相關人員,曝光典型案例,營造全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

2.縣綜合執法局要加強對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商戶的監管,對占用城市道路在禁售區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依法進行管理和處罰;配合公安部門查處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案件。

3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建築工地的宣傳和監管工作;要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管和指導,督促物業公司向小區居民宣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發現違規燃放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

4.縣應急管理局要做好禁售區內已批準的煙花爆竹銷售網點關閉的宣傳解釋工作,按要求關閉銷售網點;主動依法查處在禁放區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工作。

5.縣市場監管局要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加強對銷售煙花爆竹經營者的監管。加強大型餐館、商場等場所煙花爆竹監管,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使用環保型電子煙花爆竹。

6.縣民政局要督促祭祀場所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加強禁燃區殯葬活動管理,祭祀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做好婚喪嫁娶等相關經營單位的煙花爆竹宣傳工作。

7.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群眾的宣傳引導,鼓勵和支持村、社區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改變燃放煙花爆竹的傳統觀念和習慣。對於壹些慶典、祭祀、喪事,縣應急管理局要率先推出合格的環保電子煙花爆竹,供群眾替代使用。

六、各鄉鎮、縣各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縣黨員幹部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在全縣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氛圍。請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積極舉報非法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舉報電話號碼:

縣公安局:110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1 65438+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