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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得到加強和提升。

近日,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三部門發布關於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

主要內容如下:

各區(縣)建設局,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大隊,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全面保障預售商品房項目建設,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 和省建設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關於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意見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現通知如下:

首先,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

建設部門應當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職責,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行保險監管部負責監督檢查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

二、招標確定監管銀行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行銀行專戶監管制度,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庫。

第三,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建設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應就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監管金額及違約責任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詳見附件1)。

監理協議應當作為商品房預售方案的內容之壹,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書壹並提交。

四。監管賬戶的設立、變更和解散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監管銀行庫中選擇監管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並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並在商品房預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和在建設部門網站公示。

監管賬戶壹旦建立,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監理協議三方(建設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理銀行)同意,並重新簽訂監理協議。原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後的監管賬戶。

商品房預售項目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經建設部門核實同意,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理定額的確定

保證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資金作為監理定額,由建設部門綜合核定。

監理金額=總建築面積×單方工程造價(空白)×110%。

總建築面積應包括地上和地下的所有區域,以預計的圖紙面積為準。項目的建設成本根據總預算清單確定。單方工程造價(空白)低於4000元/平方米的,按控制價4000元/平方米確定。控制價根據建築市場動態調整,三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發布。110%中,10%為不可預見費用。

所有的裝修工程都需要將所有裝修的費用納入監理定額,監理定額是所有裝修的面積乘以所有裝修的備案價確定的。全裝修未確定備案價格的,以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全裝修工程造價為準。

六、預售資金存儲

在項目預售過程中,首付款、按揭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明確告知購房人監管銀行及監管賬戶,並協助購房人或按揭銀行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

購房人申請抵押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抵押銀行提供監管賬戶,由抵押銀行直接向監管賬戶發放抵押貸款。

七。監管基金的撥款

監管額度內資金根據商品房開發項目建設進度撥付,首付款節點不得在納入預售許可的項目地下結構前完成。

(壹)1/2主體結構竣工前,申請使用的資金累計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40%;

(二)主體結構竣工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超過監管額度的60%;

(三)竣工備案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超過監管額度的85%;

(四)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完成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95%;

(5)高層、超高層、全裝修工程,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1-2個監理節點。

在節點允許的比例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監管協議提供相應材料,向監管銀行申請使用節點額度內的資金。經建設部門核實同意後,監管銀行將在兩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後,總承包建設單位在申請提取監管額度內未使用的資金前,應當完成結算。

加快推進預售資金數字化監管,實現資金申請、審核、撥付“全流程網絡化”。

八、安全資金專款專用。

監理額度內的資金應專項用於工程建設,包括工程建設所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施工進度款等相關費用(不含營銷費用、財務費用和稅費)。監管額度內的資金,監管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轉讓。

監管賬戶記錄的累計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後,超出監管額度的資金應優先用於稅收、質量保修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項目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九。違規和處理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部門和監管銀行可根據監管協議,視情節責令整改並暫停其預售資金的使用:

1.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2.以收取其他資金為名,變相逃避預售資金監管;

3.未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監管賬戶的;

4 .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

5.違反監管協議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

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和監管協議的其他行為。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部門應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視情節責令整改、暫停或取消監理銀行的監理資格。

1.違反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管理相關規定的;

2.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非法存儲預售資金行為且未及時報送建設主管部門的;

3.預售資金支付不及時;

4 .未經建設部門核實同意,擅自在監理額度內撥付資金;

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和監管協議的行為。

監管銀行監管資格暫停期間,不得承接預售資金監管業務;未經建設部門核實同意,監管銀行擅自收回資金,不能收回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違規的監管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保險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理。

(三)相關單位以提供虛假證明或者其他手段協助開發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X.其他事項

本通知發布後新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嚴格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1。湖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範文本)

2.審計賬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州銀保監分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1

湖州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示範文本)

甲方(房地產開發企業):

乙方(監管行):

丙方(建設部):

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確保監管額度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簡稱預售資金)用於本項目建設,保護各方利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省建設廳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局關於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

壹、監理項目

預售商品房項目名稱:

位置:

第二,監管賬戶

帳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監管賬戶僅限於本項目預售資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允許現金。不得辦理查詢、質押、擔保以外的網銀業務,不得用作保證金賬戶或其他業務。

第三,監督期限

監管期自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發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完成之日止。

第四,預售資金的交存

甲方進行商品房預售,預售資金包括首付款、定金、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由采購方按合同支付,且必須全額繳入監管賬戶。

動詞 (verb的縮寫)資金監管金額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根據建設工程造價、工程裝修標準和其他不可預見費用綜合核定。該商品房項目總建築面積為:10000平方米,毛坯單方工程造價為元/平方米,全裝修面積為元/平方米,全裝修價格為元/平方米。監理資金金額為人民幣10,000.00元,用於施工(含農民工工資)、設備安裝、材料采購、配套施工、代建等相關項目的竣工交付。

六、資金使用監督

甲方應根據付款計劃和工程進度在以下環節使用監管資金,首付款節點不得在列入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地下結構前完成。

(壹)1/2主體結構竣工前,申請使用的資金累計不得超過10000元;

(二)主體結構竣工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壹萬元;

(三)空白備案完成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壹萬元;

(四)裝修工程竣工前,申請資金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壹萬元;

(五)不動產首次登記完成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不得超過1萬元;

(六)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後,可以申請退出剩余的全部監管額度。

七。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

1.甲方應將項目預售資金全部存入乙方根據本協議設立的監管賬戶,不得將監管資金作為乙方及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或債券的擔保。

2.甲方在使用監管資金前,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提交資金使用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

3.甲方自願接受丙方對監管賬戶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甲方應密切配合本項目資金監管相關事宜,真實、快速提交相關資料,確保預售資金的安全可靠。

(二)乙方

1.乙方有權督促甲方將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賬戶。如發現預售資金未存入監管賬戶,應及時向丙方報告。

2.乙方應安排專人負責該項目的預售資金,並根據指令在2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撥付資金。

3.定期向甲方和丙方反饋監管賬戶信息(包括金額、收支明細、資金使用原因及其去向等。),並接受丙方的核查和監督。

(三)丙方

1.丙方應協調建立資金監管三方信息共享系統(包括監管賬戶信息、監管項目信息等)。).

2.丙方有權監督甲、乙雙方是否執行本協議及相關規定,並可隨時檢查工程進度及相關資料。

八。違約責任

(1)預售資金監管期間,甲方未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未按規定和約定時間使用預售資金或提供虛假信息套取監管資金的,丙方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可采取通報、警告、停止網簽等措施。

(二)乙方弄虛作假、違反規定或拒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進行監督檢查的,丙方有權采取通報、警告、取消監管資格等措施,並提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部門處理。未經丙方核實同意,乙方在監管限額內撥付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監管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扣劃或出現其他情況,導致乙方、丙方無法對賬戶進行管理或因甲方未能遵守本協議而造成的壹切後果,由甲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甲、乙、丙方任何壹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均構成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對方采取補救措施全面、充分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采取補救措施,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遇有群體性上訪和投訴、非正常停機等情況。、或逾期或未完成業務的風險,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預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審計。

(六)甲、乙、丙方工作人員違反本協議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將追究其責任。

九。其他人

(1)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監督解除時終止。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壹式三份,三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名:委托代理人簽名:

電話:電話:

丙方簽字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聯系電話號碼:

年月日

來源: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