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訴訟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