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有權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