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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成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法律、法規對生產用房、軍事設施、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房屋使用和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消防、抗震、防雷和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社會參與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體系,加強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教育和執法管理能力建設,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其下屬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教育、衛生、文化和旅遊、體育、交通、商務、國資、民政、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制,公開受理方式,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房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者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以與使用人就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事項進行約定。

房屋所有權人失蹤、權屬不清的,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使用人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壹)按照規劃用途和設計要求合理使用房屋,確保房屋的完整和安全;

(二)檢查、維護和修繕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四)房屋內建有建築幕墻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維護;

(五)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管理和應急處置;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房屋安全。

房屋的部分日常安全檢查、維修等管理職責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實施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第八條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並告知買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標、保修單位、保修範圍和期限。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因房屋質量問題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房改房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由房屋建設單位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九條禁止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壹)損壞或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

(二)在房屋屋頂或者側面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

(三)將其他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下級住戶的臥室、客廳(廳)、廚房上方改為衛生間;

(四)降低底層地面標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樓層、陽臺、露臺、屋頂超載鋪設材料或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載隔墻;

(六)裝修影響房屋某些部位的使用,危及房屋及相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第十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職責或者合同約定,負責本轄區或者物業服務區域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檢查,實行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明示禁止行為規範和註意事項。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排查安全隱患,制止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需要行政處罰的,應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