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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牌照和無牌照停車位的區別。

有牌照和無牌照停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車位產權70年,無產權車位只有20年;

2.有產權的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的車位只能轉讓使用權;

3.權利:對於有產權的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繼承權;沒有產權的車位是協議取得的,租期屆滿車位使用權將喪失。

該車位是否有產權證,具體如下:

1,人防車位壹般沒有房產證。所謂人防停車位,是指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停車位。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和公共建築面積分攤計算規則》,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也不分攤。基於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能將產權登記為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使用權,但沒有買賣權;

2、計入車位公攤面積。這種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屬於小區的固有設施。開發商無權出售或贈送。但現實情況是,買賣沒有產權的車位非常普遍,本質上是壹種租賃行為;

3.住宅開放空間中的停車位。《民法典》規定,業主* * *所有的房產作為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 * *所有。業主擁有的物業包括建築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這種車位可以由業委會出租給業主,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綜上所述,兩者的使用壽命不同。有產權的車位產權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上面的用法也有區別。有產權的車位可以隨意交易,沒有產權的車位只能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