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維修基金使用後,賬面余額低於首次交存金額30%的,業主應當續交,金額不得低於業主首次交存的標準。
3.對於二手房,業主可以和購房者協商。二手房業主可以將已經繳納的房屋維修資金無償延期支付給購房人,也可以收取壹定比例的費用,但不能超過當時繳納的金額。
4.《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資金應當在合同備案前繳納。
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證後,應及時到房管局維修資金窗口進行小區、樓棟信息登記。
業主應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30日內交存維修資金。委托開發商代為繳納的,開發商應當在收到維修資金後30日內將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
什麽是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是業主繳納的用於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的壹定標準的款項,其繳納標準、繳納時間和使用條件都有壹定的要求。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籌集,業主按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個人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維修基金。住房公共設施專項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過戶時,賬戶中的剩余資金也壹並過戶給房屋的新主人。
法律依據:
壹、《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