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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多收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可以向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未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越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越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