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區業主辭退了A物業管理公司,與B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為期壹年的物業服務合同。但A公司壹直占用物業管理用房,拒絕與B公司交接工作,小區業主無奈向有關部門投訴。那麽,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回答
上述案例在現實中並不少見,各大報紙媒體也有過多的曝光。很多人總覺得物業管理公司是流氓,不肯搬出去,業主也沒辦法。但實際上,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這種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拒絕移交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相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並處以罰款。
法律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相關材料的,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