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房屋已經交付,無論業主是否入住,都必須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是整個小區維護和小區正常持續運行所必需的,不是物業公司的經營收入。
法律依據
《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壹次性預收超過六個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也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壹年以上)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