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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安全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不包括個人或者單戶家庭使用的電梯。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商務、文化體育旅遊、公安、消防、衛計委、應急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

電梯使用者、新聞媒體和行業協會應當普及和宣傳電梯安全知識和常識,倡導文明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第六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以下工作:

(壹)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和研究,發布電梯不同類別(類型)和樓層的維修工時、維修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二)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和培訓;

(三)參與制定相關標準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監督檢查;

(四)參與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參與電梯事故(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規範應急救援行為。第七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建立電梯遠程監控系統,實施電梯運行遠程監控和應急處理。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管部門、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納入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相關數據應當接入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第二章使用和維護第八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建設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與電梯使用安全有關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第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

(壹)新裝電梯未移交業主,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的;

(二)受物業服務單位委托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是使用人;

(三)由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單位為用戶;

(4)電梯屬於* * *所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 * *有人書面同意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使用。第十條電梯使用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三十日內進行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當在信息變更後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後30日內辦理註銷手續。

電梯停用壹年以上或停用期超過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人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在停用後30日內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辦理啟用手續。第十壹條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除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調試、檢測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第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產品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要求,以及電梯的實際使用情況組織維護保養。

用戶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並與維修單位簽訂維修合同,約定維修期限、內容、頻次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電梯使用者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電梯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二)建立健全電梯臺賬和安全技術檔案,用戶變動時,應當隨機移交臺賬和安全技術檔案;

(三)使用30臺以上(含30臺)電梯的用戶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用戶應當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照電梯日常檢查和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消除隱患,做好日常檢查記錄和隱患臺賬,收集並歸檔安全隱患整改見證材料;

(五)監督和配合電梯維保工作;

(六)電梯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等定期校驗、維護,並做好記錄;

(七)定期檢查電梯應急救援設備和設施,並做好記錄;

(八)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標誌、安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以及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和電梯緊急處置標誌;

(九)在電梯故障等異常情況下,在顯著位置明示禁止乘客乘坐電梯;

(十)因電梯故障造成乘客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經營者采取措施組織救援,並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

(十壹)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救援電話接收端應派人24小時值班;

(十二)保證電梯轎廂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電梯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預案每年組織不少於壹次應急救援演練,並將演練見證材料歸檔備查;

(十四)檢查電梯操作人員的操作情況,及時糾正違規操作行為,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十五)壹小時內處理電梯安全投訴,二十四小時內反饋投訴人,並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十六)發現違反電梯乘坐規範的,予以制止;

(十七)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八)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