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