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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維修、更新、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以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臺階)平行升降或者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但不包括僅供單戶使用的家用電梯。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將電梯安全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電梯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提供保障。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住宅區電梯改造、維修、更新和資金籌措。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特種設備(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和中小學校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第二章選型、配置和安裝第八條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進行選擇。

電梯選型和配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監督檢驗合格證明。第九條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井、底坑、機房等土建工程時,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電梯土建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合格文件。第十條電梯土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確保施工質量。

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的土建工程進行檢驗,確認電梯的制造質量,並做好記錄。電梯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施工。

電梯土建工程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不得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驗收證明。第十壹條本條例實施後,新安裝的客運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絡在電梯轎廂內的信號覆蓋,並在電梯機房安裝空調,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需要。

對本條例實施前安裝的客運電梯,鼓勵電梯業主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在電梯機房安裝空調,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但非住宅電梯除外。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執行前兩款規定需要電信業務經營者配合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第十二條鼓勵安裝電梯安全遠程監控裝置。

電梯內視頻監控設施的安裝應當符合公共安全視頻管理的相關規定。第三章使用和維護第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按以下規則確定:

(壹)電梯安裝完畢後,建設單位未將安裝有電梯的建築物出售或者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購買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委托,受委托方為電梯使用人;

(3)沒有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壹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人;

(四)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且不由他人管理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電梯使用人;

(五)裝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出租單位為電梯使用者。

法律法規對電梯使用人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對電梯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