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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7月6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以下是《辦法》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自治區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保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居住區,是指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城鎮規劃區內以居住為主,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綠地、公共場地等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區和高層住宅。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對房屋的部位、設施和居住環境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其他實際使用房屋的人。

第四條城市新開發住宅項目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的房屋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

第五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鎮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級以上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業主通過業主大會行使權利。業主大會由住宅區全體業主組成,人數較多的也可以由其推選的代表組成。

第七條住宅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房屋已交付使用滿2年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房地產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必須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

第八條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在業主公約規定的時間召開。臨時會議應當由四分之壹以上的業主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提議召開。

業主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業主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組織者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應出席會議的人員。

第九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按表決權進行表決。投票權按業主擁有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十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調整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聘用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六)審議和決定涉及住宅區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壹條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員會的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名單等相關材料,向住宅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業主委員會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審議決定* * *住宅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使用;

(四)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執行標準;

(五)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除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業主公約是業主承諾的關於住宅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業主公約由首次業主大會制定。有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統壹規範的業主公約示範文本。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業主公約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物業管理和服務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後,方可開展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八條住宅區物業管理範圍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設規劃、服務體系和社區管轄範圍確定。

第十九條城市新開發的住宅項目應當保證公共服務和物業管理的需要。項目建設過程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邀請物業管理企業參與項目驗收。工程竣工後,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及時進行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提倡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招投標事宜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依法選聘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並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原物業管理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中標權,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不得限制或者指定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壹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小區時,應當同時移交物業管理。物業管理用房為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2%。當然,最小不小於30平方米,最大不超過300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的產權屬於住宅區全體業主,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管理。

使用相同的。

第二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時,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料:

(壹)居住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的竣工圖;

(3)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各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和電路圖;

(五)環境保護、綠化等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六)其他必要的資料。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資料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保管。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簽訂書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

(壹)居住區的基本情況;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物業管理服務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式;

(五)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合同的期限、終止和解除;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住宅部位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二)住宅區內使用的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維護和更新;

(三)居住區綠化、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

(四)住宅房屋裝修管理;

(五)住宅區商業建築和停車場的管理;

(六)維護住宅區公共秩序和治安的責任;

(七)財產檔案的保管和移交。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在簽訂後15日內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部分專項服務委托給特許經營公司,但不得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整體責任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或者業主公約的,應當立即勸阻和制止,並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壹)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擅自改變* * *住宅部分和*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用途;

(二)擅自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

(三)擅自動用維修資金,任意處置業主委托的權益和財產;

(四)其他損害業主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