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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占用小區綠地培育苗木是否合理?

以下內容摘自中國社會科學院郭雯教授主編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知識產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76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關於小區停車問題,《物權法》第74條。做了規定。根據這壹條,住宅區的車位、車庫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即開發商不能將車庫、車位用於業主以外的主要用途。小區內車庫、車位的權屬,應當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比如業主買小區的房子,可以給車位,也可以從開發商手裏買。需要註意的是,物權法規定,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歸所有人所有的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所有人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住宅區道路上規劃的停車位,壹般屬於業主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住宅區附屬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收費,應當由業主決定。車主可以決定向所有使用停車位的人收費,也可以決定只對外地車輛收費,也可以決定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