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第十壹條實施物業檢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和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並符合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取得使用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實施財產檢查,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壹)房產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和資料;
(六)建設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