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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檢查方法有哪些內容?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於2011 1生效。物業檢查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明確、保護業主財產的原則。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查驗創造有利條件。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檢查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檢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約定,全體業主同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檢查物業的部位和設施。

法律依據: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第十壹條實施物業檢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和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並符合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取得使用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實施財產檢查,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壹)房產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和資料;

(六)建設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