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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住宅區房屋及其設備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為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居住環境,加強住宅區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通過統壹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自建,以居住為主的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居住區使用範圍內的各類房屋、公共配套設施和公共* * *場地。第四條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指導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立;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收取辦法、標準和管理規定;

(四)制定物業管理合同、公約等示範文本;

(五)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

(六)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和竣工驗收;

(七)監督、檢查和指導物業管理活動。

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規劃、城建、公用事業、民政、衛生、環保、公安、財政、物價、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相關監督和指導工作。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遵循自主經營、有償服務、自負盈虧、微利經營的原則。第二章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第六條設立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住宅區內業主和房屋使用人推選的代表組成,成員總數為奇數。管委會選舉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期限內直接改組為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重組確有困難的,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管委會可以改選。第七條中央軍委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八條管委會的權利:

(壹)制定管理委員會章程,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企業,代表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簽訂住宅區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專項資金和住宅維修儲備金的使用計劃;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系統的年度管理計劃,決定住宅小區維護和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第九條管委會的義務:

(壹)維護房屋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接受他們的監督;

(二)不得聘請不具備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管理住宅小區;

(三)保護和改善住宅小區的環境質量;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相關管理工作。第十條管委會應當通過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房屋使用人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公約。

住宅小區公約對全體業主和房屋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並由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監督實施。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管理項目、管理標準、管理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後,管委會續簽合同的,應當重新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

(二)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貨幣資金;

(三)有合法的經營章程;

(四)有相應數量的物業管理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持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並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後,方可接受委托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本辦法發布前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90日內,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