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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責任險條款

財產公眾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有什麽區別?

保險責任

公眾責任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規定範圍內的業務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事故:指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由於疏忽、失職、犯罪等原因造成的火災、爆炸、碰撞等事故。事故必須是不可預見的、意料之外的、意料之外的,即危險的發生壹般應是倉促的、毫無準備的或偶然的、意料之外的或意料之外的,但不可能知道其必然發生或確定其時間。

財產責任保險——“在保險單明細表規定的範圍內,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過失或過錯而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疏忽大意:應該預見到,但沒有預見到,或者預見到但相信可以避免。

忽視:應該註意並且能夠註意,但是沒有註意。構成法律侵權。

除外責任1

公眾責任險——“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約定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樣的約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是不受限制的。"

財產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根據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未經保險人書面認可的協議承擔的責任”。

除外責任2

公眾責任險——“對任何牲畜、自行車、車輛、機車、各種船舶、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扶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起重裝置,凡不包括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屬於被保險人或以其名義占有或使用的”;

財產責任保險-無。

責任免除3

公眾責任險——“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霧”;

財產責任險——無“火災、爆炸、水災、煙霧”。

責任免除4

公眾責任險——“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財產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責任免除5

公共責任保險-無;

財產責任險——“地震、雷擊、風暴、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災、龍卷風、臺風等自然災害。,但因被保險人管理維護不善導致災害來臨時本不該發生的損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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